巡视制度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953发布时间:2011-04-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对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及省委工作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情况以及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省委设立若干个巡视组,承担巡视职责,负责对各市和省直部门的巡视,并可巡视至县(市、区)。

第五条  巡视组由正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视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巡视组对省委负责,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副书记、副部长负责日常的巡视工作。

第七条  省委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的分析汇总、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联络沟通等工作,承办省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任职基本条件是:

()政治坚定,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熟悉党务政务和有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

第九条  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换。

第十条  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分别建立党支部,负责党员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巡视计划,经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同意后,报省委批准,由巡视组实施。

第十二条  巡视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列席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的有关会议;

()与被巡视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召开座谈会;

()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情况,深入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暗访;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或抽样调查;

()受理反映被巡视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的来信来访;

()对反映被巡视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了解。

第十三条  巡视组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巡视时间一般为23个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  在巡视前,巡视组应当制订具体巡视方案,并与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具体问题。

对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巡视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不属巡视范围的,移交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反映巡视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巡视报告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呈报省委。

第十八条  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定并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巡视组向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党委(党组)反馈巡视期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对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向省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   

巡视组可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和回访等方式,检查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受省委、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的委派,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与省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巡视组移交的巡视情况反映、工作建议、案件线索等进行分析汇总,经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省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分类移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重视运用巡视成果,认真听取巡视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移送的材料,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

对被巡视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或者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委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通知》(浙委[1999]3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