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纪委领导与部门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规定

浏览次数:2481发布时间:2012-05-29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落实“三谈两述”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出发,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等方面,同部门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认识,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谈话对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第四条 谈话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的情况;
4.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了解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听取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它需要互相沟通和共同研究的情况和问题。
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
第五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谈话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校纪委办公室具体安排;
2.谈话不少于两人;
3. 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室领导也可根据需要作为谈话人;
4.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5.谈话前,要做好与校党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拟定谈话提纲,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6.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由纪委提前通知到谈话对象;
7.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8.需要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9.谈话时由纪委办公室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领导报告;
10.谈话结束后,纪委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第六条 谈话纪律及注意事项:
1.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 对需要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
3.对涉及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并注意保密;
4.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的意见,还应向校党委反映;
5.谈话对象要坚持党性原则,弘扬求真精神,说真话,讲实情,大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需要汇报、说明、办理或纠正处理的有关情况要在谈话后一个月内向校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衢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