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2904发布时间:2013-10-17

各党总(直)支,各学院、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各项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办《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衢委办发�2013�24号)文件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控
1.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总额控制管理。各学院、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为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学校年初预算下达给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费总额控制数范围内实行自我管控;学校财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的审核,严把审核关,对超出总额控制数范围的接待费用及违反本规定的消费一律不予报销支出。
  2.严格部门正职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审批手续。各部门正职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接待费及其他费用须经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批方能报销。报销接待费应提供客餐审批单、餐饮发票和费用清单。
  3.建立公务接待费支出月度公示制度。每月10日前,学校计财处在学校内网公开公示各部门上月公务接待费使用进展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4.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工作餐制度。公务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
  5.严禁超规格接待。公务接待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上高档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烟、酒。
  6.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不准虚报就餐接待对象及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7.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严禁在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饮酒以及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酗酒。
  8.严禁同城接待用餐、相互吃请。驻地在同一城区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市域范围内,不得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9.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在外就餐接待,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不论数额大小都需附接待菜单,不得签单、赊账。
10.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及用公款娱乐。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提货券。禁止用公款安排健身、卡拉ok、足浴等休闲娱乐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11.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严明组织纪律
   12.定期组织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自查核查。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计财处每月要对本月公务接待经费核查统计;审计处牵头组织“三公”经费使用专项检查行动;纪检监察室要把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作为党风政风和作风建设的一项重点来抓,坚决杜绝违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规定现象。欢迎教职工通过正风肃纪领导小组设立的举报箱和公布的举报电话(8015030)予以监督。
13.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凡违反本规定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一年之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4.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1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衢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