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2745发布时间:2015-09-08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提升公务支出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衢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衢委发〔201425号)、《衢州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2015〕衢监建字第1号)、《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衢财库〔20119号)和《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衢财预执〔20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根据衢州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公务支出项目,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和结算。

二、取消预算单位备用金卡

各预算单位必须在2015820日前,全面清理单位备用金卡各项支出,及时办理备用金卡报账手续或收回借款。2015828日前,完成单位备用金卡销户手续,并将备用金卡额度款和销户利息上交至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单位其他资金银行账户。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积极配合所属预算单位办理备用金卡销户、结算利息等相关手续。

三、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范围

各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支付业务可以办理现金借款手续:

(一)对低保户、生活困难人员或家庭的走访慰问、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职工生病住院慰问的小额支出;

(三)因举办培训、组织评审等工作需要确需支付给个人现金,并且单笔支出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劳务费用;

(四)过桥过路费、快递费等目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各预算单位应按财务管理要求办理借款、还款手续。除上述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范围外,预算单位发生的其他公务支出不得预借现金。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须由相关人员先行垫付,然后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有关工作要求

取消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严格遵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报销规程,督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和结算,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提升公务卡使用效率。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提高特约商户普及率,改善城乡农村商户的受理条件,并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努力提高持卡人员用卡的积极性,为公务卡的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特别是对现金使用量大,大额现金支付频繁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预算单位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的有关现金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财政局

20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