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读半年报⑦ | 2.7万人次

浏览次数:396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4.6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7万人次,占3.2%。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纪检监察机关果断运用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

  “胡某强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胡某强撤职处分,没收违法所得。”6月2日,浙江省东阳市监委运用第三种形态对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胡某强进行处理。

  时间回到2018年3月,东阳市纪委监委立案查处了东阳江镇原农办副主任徐杏元贪污国家涉农补助资金一案,当时收受过她所送礼金的另外两名当事人都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问题,但胡某强直到2019年12月5日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找他谈话时,才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并退出所收礼金。

  2020年1月17日,东阳市监委对胡某强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胡某强先后三次收受徐杏元所送人民币共计24000元。

  “胡某强案是在办理徐杏元严重违纪违法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在办案人员后续调查核实时,他没主动交代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同时还存在分管全市规模种粮、水稻集中育秧的落实、管理等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问题,导致国家涉农补助资金被徐杏元骗取贪污,需要负一定的审核责任。”东阳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李阳表示,在综合考虑案情性质、情节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决定给予胡某强政务撤职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党对待犯了错误的同志,历来既看事实、又看态度。

  3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纪委监委将反映福建某银行三明分行原副行长、梅列区列东街道和仁党支部党员李某某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线索移交列东街道纪工委。

  列东街道纪工委收到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前往三明分行调取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就职信息,前往梅列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资料,全面掌握有关涉案情况。在此基础上,工作人员找到李某某谈话,进一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查,2013年,时任该银行三明分行副行长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公司授信工程项目贷款时,收受该公司股东给予的价值2万余元的金条,并帮助其通过相关审批手续。

  梅列区纪委监委审理室及纪检监察室的业务骨干共同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该银行三明分行属于国有企业,李某某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贷款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涉案金额未达到法定金额的3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应将李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违纪违法行为定了性,审查组处理建议也随即“出炉”。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行为发生在2013年,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情节较重,鉴于其在组织审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故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经审理,审理组同意审查组的处理意见。

  最终,李某某因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于6月8日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过改过的,给政策给出路。比如,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基于该市城市房产发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杨磊主动投案,主动退赃,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经过审慎会商,综合考虑杨磊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运用第三种形态对其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从而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目的。(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