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

浏览次数:1188发布时间:2008-02-26

一、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六、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