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作风建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
以“抓作风建设,促创业创新”为主题,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扎实开展“创新业绩、树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着力营造“党风正、政风清、民风和”的社会环境。
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要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会议文件,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把作风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机关单位和党政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作风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改进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作风
深入开展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采取切实措施,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独断专行、任人唯亲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风气,形成守法行事、勤廉办事、民主议事、节俭从事的良好风尚。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切实改进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
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坚持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三位一体,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和基层站所民主评议为抓手,整体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的具体规定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村级民主决策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推行民主协商、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民主议事方式,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办事”的村级民主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健全乡镇(街道)、基层站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岗位责任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前谈话、廉政谈话、信访谈话等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加强村级民主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逐步完善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机制。
强化财务管理,认真执行《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加强对村级财务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乡镇和基层站所公务接待管理。规范乡镇(街道)、建制村、基层站所小型工程招投标行为。
(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治理。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企业负担工作,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深入开展专项执法监察,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搞价格欺诈和乱收费等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围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重大民生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
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群众满意的“三服务一满意”主题活动。重视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深入开展基层站行风评议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着力解决一些基层站所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十大新事”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五)深化效能建设
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加强效能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不及时履行职责和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以创建示范行政服务中心为载体,继续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服务体系。加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建设,健全效能投诉网络,建立效能投诉回访制度,提高效能投诉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的力度,制定我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快全省电子实时监察系统建设,完成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网络,形成三级联动的格局。运用科技手段,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规范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完善《浙江省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六、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等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推行党委决定重要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逐步推广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的做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浙江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和向同级纪委通报制度。
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建立健全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二)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加强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监督。完善网上审批系统,推行市、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整合和集中改革。继续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推动服务、责任政府的建设。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及公示、听证制度,实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在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监控预算资金运行。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部门预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收支两条线等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管理体系,加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执行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积极推进财政监督运行体制,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机制。完善“村财乡代理”制度,加强乡镇(街道)会计服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农村财务管理计算机网络监管体系。加强基层站所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制度。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国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行为。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四)推进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推广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咨询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防止政府投资中的腐败行为。在全省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健全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账户管理系统,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建设。完善防范和查处信息虚假披露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制度。
(五)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执法监督的具体办法。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审判权、执行权、检察权、人财物管理使用及其他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司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维护司法廉洁公正。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依法推进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和狱(所)务公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完善羁押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规范执法和诉讼民主。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审判与执行、检察分权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有效制衡。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条件和裁定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健全执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案件管辖、流程管理、回避、办案期限、案件讨论、质量评查、内务管理等制度。探索进一步完善审判、检察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六)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监管体制。加强对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等重要子企业尤其是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办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之间的制衡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议事规则。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
(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拓宽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改革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配置制度,健全县(市、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制度。实施严格的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推动全省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系统建设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实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浙江省征地补偿和安置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体系,促进国有产权的竞价交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重点建设和推广应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对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监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推动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措施。健全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信息(价格)库。探索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违规违法问题。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从业行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制定全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贯彻《浙江省“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的征信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用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应用,形成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加强对民营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以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廉洁经营为重点,探索民营企业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和工作载体。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企业主理解支持、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建立纪检组织,促进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七、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惩治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着力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开发房地产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和资产处置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股权变更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决不姑息。
(二)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纪律等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利用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我省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提升惩治工作水平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严格执纪、公正执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形成比较完善的办案程序规范体系。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惩治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努力提高实名举报及时调查和结果反馈率。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新形势下办案工作规律研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设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机构。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综合效应。
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行政复议政府法制监督与行政监察的协调沟通机制,制定协作办案的程序和办法。建立案件证据相互移送等制度,进一步推进案件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加强追逃、追赃和防外逃工作。
(四)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对典型案件,要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找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
八、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以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构建惩防体系领导小组,坚持党委会定期听取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汇报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抓好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
(三)健全机制。完善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之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重点领域实施“归口防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督查。各市和省级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把检查工作贯穿于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全过程,通过督促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分析《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措施,并提交工作报告。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进行分类指导,确保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工作细则,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