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型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婚庆丧礼、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出国出境、生病住院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动用公车、公款、公物;严禁本人或授意他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等事宜一周前(丧葬事宜为事后一周内),要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特别是要报告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及个人参加的情况,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备案。对超出报告范围的情况,事后一周内要进行补报。对在操办此类事宜中应当而未能拒收的礼品和礼金,事后一周内要如数上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过程中,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说明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考核和群众的民主测评。监督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交由有关部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说明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不严格落实本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上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管辖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