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责任范围
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学院、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各学院、部门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为学校和各学院、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政责任书履行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积极推行校务、院(处、部)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努力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认真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重视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研究处理。
(六)支持和配合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七)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
三、责任考核
(一)责任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细则另行发文。
(二)责任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及年度部门工作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将组织专门班子考核。
(三)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和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各学院、部门应结合部门年终考核总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书面送校纪委,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五)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果要记入专门档案,作为部门考核及干部选拔、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过问、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违反原则与规定选人用人,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在党风廉政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解聘等处理。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解聘的,由纪委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具体实施。
2.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它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会同组织部提出意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取消部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五、附则
(一)校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校领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