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我省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浏览次数:3602发布时间:2014-04-09

各高等学校纪委,各市教育局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现将2013年我省教育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望各单位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开展以案说纪、以案释法,引以为鉴,切实增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
一、原浙江林学院科技处副处长凌申坤贪污案
凌申坤,1966年6月出生,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曾任浙江林学院科技处科研管理科科长、副处长。
2004年至2009年期间,凌申坤在担任浙江林学院科技处科研管理科科长、科技处副处长期间,利用管理、经办科技处科研项目经费、行政公务经费等职务便利,采用虚构科研项目专家评审费清单和虚报公务开支等手段,从浙江林学院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1700元,后用于个人开支。2013年11月25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以凌申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秘书裘锡明挪用公款案
裘锡明,1986年11月出生,原系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办公室研究生秘书。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裘锡明利用负责领取、保管和发放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班各项经费的职务便利,从浙江农林大学计划财务处预支非全日制研究生经费共计人民币567340元,存放于其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除实际发放经费外,裘锡明将其中的366600余元公款用于赌博。2013年11月13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以裘锡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宁波市第二中学校长林金妙、副校长宋培暖受贿案
林金妙,1958年10月出生,原系宁波市第二中学校长。2007年至2012年期间,林金妙先后利用担任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宁波市第二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为食堂承包人、学校基建工程承建商、纪念品制作商提供照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5万元。2013年5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林金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宋培暖,1966年11月出生,原系宁波市第二中学副校长。2008年12月至2012年1月,宋培暖利用负责该校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商在招投标、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照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13年5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宋培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衢州市第三中学副校长余中恒受贿案
余中恒,1959年3月出生,原系衢州市第三中学副校长。
2004年至2011年期间,余中恒利用担任衢州市第三中学副校长兼总务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相关项目承包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2万元。2013年1月25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余中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成人学校副校长李建科贪污案
李建科,1971年12月出生,原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副校长。
2012年,李建科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由小港成人学校与宁波市镇海区港诚培训学校、宁波市镇海区锐远培训学校开展虚假联合培训的方式,非法骗取本校培训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占为己有。2013年10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李建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六、湖州师范学院王某违纪案
王某,系湖州师范学院某学院教授,中共党员。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王某利用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违反专业建设经费审批制度和学校财经纪律,冒充院领导签字及越权审批报销39笔,数额为217143.4元;冒充院领导签字审批私人费用9笔,数额为25803.6元。2013年8月,学校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七、浙江师范大学某学院教师陈某违纪案
陈某,系浙江师范大学某学院教师,中共党员。2011年,陈某在境外敌对网站发表《至大至刚》等文章,对当今中国的民主制度、社会问题发表错误言论。2013年5月,学校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八、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张某违纪案
张某,系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某学院院长,中共党员。张某在担任学院院长期间,擅自设立账外账,并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学院校企合作中,所得的加工款本应交到学校,但张某却以其和妻子合办的某公司名义共开了增值税发票13张,并收取了加工款共计166746.14元,其中除于2009年6、7月间交给学院共3笔计5.5万元外,其余部分在2011年信访调查时才上交28397.4元和一些用来抵冲余额的发票。2013年8月,学校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